查新中心的责任与权利
1.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2.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3.对委托人不能准确提出查新点,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基础资料时,中心有权拒绝查新委托。
4.中心按照有关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对所受理人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
5.认真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并同查新委托人订立必要的查新合同。
6.按委托人要求受理加急服务,我中心有权根据规定核收相应的费用。
7.在受理查新项目时,应根据查新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并写出查新报告。
8.查新员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一旦发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中心有责任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
委托人的责任与权利
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责任与权利如下:
1.向查新中心提交申请,填写委托单,并有权要求查新中心按期提交查新报告。
2.委托人应预交全部查新费用,如在查新项目未按要求查新时,委托单位有权要求补查或退款。
3.委托方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中心提供查新所必须的资料、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数据及查新中心认为查新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4.委托方应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1)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
(2)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3)参考文献要求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5.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的需要。
6.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除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7.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8.对查新机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漏查新项的科学技术秘密等行为,委托方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
9.因查新中心过错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10.查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法律现任。